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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的通知
机构名称:    日期:2008 - 03 - 31    查看次数: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教发[2007]20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教发函[2008]64号)要求,现将我省编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总体规划的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当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现状、经济水平、师资队伍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方便学生入学为前提,以市为单位,整合区域内特殊教育资源,统筹考虑项目学校建设问题。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项目学校新建或改扩建后出现校舍闲置或改变使用用途等问题。

(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地要从有利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及区域间发展差距等诸多因素,将规划编制与地方资金的筹措、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等项工作相衔接,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建设,切实做到建一所成一所。

(三)严格标准,节约资源。各地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进行项目学校新建或改扩建的设计和投资需求测算,避免追求学校建设高标准、华而不实,确保经济、实用和适用。同时,项目学校建设应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当地现有残疾人康复设施的作用,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二、编制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总体规划由第一阶段即“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和第二、三阶段建设规划两部分组成。

(一)总体规划实施范围和时间

1.第一阶段即“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实施范围:选择部分设区市、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改扩建9—15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

实施时间:2008—2010年

2.第二、三阶段建设规划实施范围:在设区市、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改扩建9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全面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

实施时间:2010年后

(二)主要建设内容

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或改扩建校舍以及配置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